苏州市纺织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上级文件规定
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3-6)
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7-11)
三、《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12-18)
四、《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27)
第二章 学校文件规定
顶岗实习管理办法……………………………………………………(28-31)
附件1:学生顶岗实习要求…………………………………………(32-34)
附件2: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35-36)
附件3:顶岗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7-39)
附件4:顶岗实习工作考核办法………………………………………(40)
附件5:顶岗实习班班主任考核办法………………………………(41-42)
附件6: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办法……………………………………(43-46)
附件7: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流程…………………(47)
第三章 相关材料表格
一、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征求表……………………(48)
二、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征求表……………………(49)
三、班级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统计表……………………(50)
四、学生离校手续单…………………………………………………(51)
五、顶岗实习推荐表…………………………………………………(52)
六、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53-68)
七、顶岗实习协议……………………………………………………(69-70)
八、自找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71)
九、继续学习申请表…………………………………………………(72-73)
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清单…………………………(74)
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 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八条 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进行。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 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结果(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未成年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三、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 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江苏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 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必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科学有效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职业学校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
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 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 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实行分级管理。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职业学校落实学生 实习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实习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实习情况按要求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职业 学校须明确学校的教务部门、就业部门、实训中心、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质量监控部门、基层教学单位等部门 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 3 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 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要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经二级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职业学校发布企(事)业单位实习黑名单。
第八条 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 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保障措施、实习报酬等。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 同管理学生实习。
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 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 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 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 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 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 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 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 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九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
管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 面的教育和管理。
职业学校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 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应当负责学 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同步 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 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 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 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应当纳入学生学业成绩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 实习成绩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材料,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归档。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人 身安全等有关规定。
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各职业学校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 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 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 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安排,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 号)要求, 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统一购买工伤保险。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鼓励各地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 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实习指导工作量进行认定,对
实习指导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 方面予以倾斜。
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师指导实习与 下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保证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履职尽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 障监察、信用管理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细则,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 16 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校实习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生,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学生,以及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原相关职业学校管理制度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解释。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四、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7.体检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业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的技能水平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文化基础课和学科型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项目型课程考试由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过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 (或及格)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四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可以先试行学年学分制,后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绩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百 分 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以下 |
绩 点 |
5-4 |
3.9-3 |
2.9-2 |
1.9-1 |
0 |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 |
3 |
2 |
1 |
0 |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或在校内创业和素质拓展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技能鉴定或行业认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学分。(实施方案由学校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
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 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六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三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试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四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休学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后续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1.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4.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或按实际课时计);
7.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8.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9.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跟踪管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创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五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留校察看期满可撤销处分;经教育,留校察看期间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校应将撤销处分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均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
印的毕业证书:
1.操行考核合格;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原则上应取得相应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以及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省或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业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同时在县级以上报纸上申明作废,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苏教职〔2003〕31号)同时废止。过去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二章 学校文件规定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加强顶岗实习管理,全面提高顶岗实习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和要求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顶岗实习目的
顶岗实习是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过程,既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过程;又是提高操作技能,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过程;更是经受社会实践锻炼,培养职业意识,养成良好职业纪律、职业习惯、职业道德,接受社会挑战成为合格工人,顺利实现就业的过程。因此,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要树立先实习就业、后择业创业的意识,树立车间是课堂、实习是学习的观念,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刻苦锻炼,自觉维护学校和自身形象,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实现顶岗实习目标。
二、顶岗实习组织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工作由招生处牵头和负责。
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招生就业工作、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成员:招生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班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学校顶岗实习领导小组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生顶岗实习的政策、法规。
(2)审核、完善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3)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奖惩。
(4)及时、准确掌握、应对、处理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
2.招生处
(1)招生处主要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目标管理。招生处与班主任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支持、合作。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修改、贯彻全校性的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上报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统筹、指导、收缴职能部门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和过程性材料。
(3)统筹、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推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中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和咨询工作。
(4)统筹学生出口(包括顶岗实习、升学和就业等)实施工作。
(5)调研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市场,为学校提供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双选”推荐会。为学校组织的推荐会提供咨询和服务。
(6)收缴、汇总、上报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相关统计表和材料。
(7)统筹学生实习期保险(实习生责任险)的购买工作。
(8)统筹、督促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实习生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复杂问题和重大事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和矛盾。
(9)每月召开一次班主任、学工主管参加的工作布置和沟通交流会议。定期与学校一起走访企业,了解情况,开拓市场。
(10)统筹、组织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学期和年度考核工作。组织评选、上报和表彰优秀实习班班主任。
3.学校
(1)学校主要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学校应与招生处加强沟通、交流,相互支持、合作。
(2)贯彻上级和学校制订的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贯彻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总结和材料工作。
(3)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简历制作、安全教育、出口统计(包括顶岗实习、升学和就业等)等各项工作。
(4)调研实习和就业市场,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推荐工作。负责联系实习单位,开拓市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与单位洽谈合作内容、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协议》,组织学校招聘会,配合组织全校性招聘会。下发、收缴、汇总、上报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
(5)做好学生实习责任险的统计、收费工作。
(6)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计划的制定、落实和工作总结,指定各实习单位负责教师。
(7)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主任会议,了解情况、布置工作。参加招生处召开的由教务主管、学工主管和顶岗实习班主任参加的工作布置和沟通交流会议。组织班主任或实习单位负责教师定期巡访实习单位和住宿点,与家长、实习单位保持联系,做好工作记录,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每月对班主任进行考核。
(8)按月填写、收取、批阅《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及时整理实习单位反馈的阶段性评价。组织学生撰写顶岗实习小结,与实习单位、班主任一起做好学生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工作,学期结束评出优秀实习班主任,做好实习满意度调查、江苏省职业学校毕业生情况调查等顶岗实习结束后续工作,相关材料收齐,于期中和期末接受学校工作检查。
(9)及时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特殊情况和严重事件从速报招生处,协助共同处理。负责实习生违纪的教育和配合处理工作。
(10)学校应结合各自实际,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实习班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使其更具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并具创新和特色。
4.顶岗实习班班主任
(1)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招生处和学校制订的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按时参加职能部门召开的实习班主任会议。按职能部门要求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学生出口(包括顶岗实习、升学和就业等)推荐和安排工作,掌握各种情况,制订好班级实习工作计划,上交学校《班级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统计表》《顶岗实习协议》等材料。
(3)定期巡访实习单位和住宿点,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重点是进行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变化并进行思想矫正。学生顶岗实习开始后的第一个月,要求每半月巡访一次,关爱每一个实习学生。以后每月对每位学生必须做到至少一次以上的巡访或电话访谈(或由实习单位负责教师代为走访)。每月需交学校一篇巡访报道,并在学校公众号上发布。
(4)每月至少与家长、实习单位沟通一次,长期保持联系,形成全面完善的教育网络,避免教育真空。
(5)督促学生认真填写、按月收取、批阅《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及时整理实习单位反馈的阶段性评价。按要求认真填写《顶岗实习班班主任工作手册》,每月25号前电子档上交学工处。学期结束后《顶岗实习班班主任工作手册》交学工处审批、存档。
(6)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帮助学生解决顶岗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矛盾。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和严重事件必须从速报学校处理。负责实习生违纪的调查、教育和配合处理工作,使实习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为零,实习稳定率达80%,就业率达95%以上,专业对口率90%,协议签订率98%,就业满意率90%。
(7)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督促学生撰写顶岗实习小结,与实习单位一起做好学生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工作,填写班内学生的实习成绩。下发、收缴、上交《实习满意度调查问卷》《江苏省职业学校毕业生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5.学生工作处
(1)协助、支持、配合招生处和学校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的前期工作、日常管理和后续工作。
(2)按有关规定负责实习生违纪处理工作。
(3)负责实习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和毕业生毕业工作。
(4)负责学生毕业后的跟踪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
6.实习单位
(1)按有关要求,与学校共同商定学生顶岗实习计划,拟订实习条款,签订和严格履行实习协议。
(2)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记载、考核、鉴定、奖惩等工作。及时、有效处理学生所遇到的问题、矛盾、困难和事件等,并及时上报学校,争取配合支持。
三、顶岗实习学生要求
详见附件1:《学生顶岗实习要求》。
四、顶岗实习安全规定
详见附件2:《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和附件3:《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顶岗实习考核办法
详见附件4:《顶岗实习工作考核办法》,附件5:《顶岗实习班班主任考核办法》和附件6:《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办法》。
六、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流程
详见附件7:《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流程》
附件1:
学生顶岗实习要求
学生需在学校指导下和审核后,在顶岗实习前的规定时间内,确定自己继续升学深造、参加顶岗实习等意向。确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顶岗实习前要求
(一)顺利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针对普通中专学生,需要符合《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升级的成绩要求(不及格科目应在顶岗实习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推荐顶岗实习,予以留级;针对五年制高职学生,需要符合《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应届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2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积极、自觉和认真参加学校、学校、班主任安排的就业指导、实习咨询和安全教育;自主学习、了解相关政策和形势。
(三)领取、填写、完成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和购买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和实习生责任险。
(四)向学校交清规定的各项费用。
(五)积极参加学校和学校组织的实习生招聘会,在规定内按要求完成双选工作。
(六)签订顶岗实习等相关协议,将《顶岗实习协议》交给班主任。同时上交相关材料。
(七)按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
(八)按入企要求接受体检,完成入企的所有要求和准备工作。
二、顶岗实习中要求
(一)严格遵守学校有关顶岗实习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1. 牢记学生和员工的双重身份,遵守学校对学生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
2. 勤学好问,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动手能力,努力做到工作态度好、质量高。
3. 主动与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不随意更换移动通讯号码。如有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动,必须事前通知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
4. 按学校要求,填写并请实习单位师傅填写意见,上交《学生顶岗实习月度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学年考核鉴定表》等,按时返校参加相关活动,经常与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沟通联系,反映实习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5. 不随意变更和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班主任核准签字后报学校和实习单位审批同意,方可变更实习单位。
6. 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安排,不自行在外联系住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班主任核准签字后报学校和实习单位审批同意,方可变更住宿。
7. 对违反顶岗实习规章制度的学生,应自觉接受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对违纪情节严重的,除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外,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处理。
(二)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1.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
2. 尊重师傅,尊敬同事,虚心好学,讲究文明礼貌,注重仪容仪表,服从分配,认真工作,遵守保密制度。
3. 发挥吃苦耐劳精神。不迟到、早退、旷工、怠工。有事按规定请假。
4. 不带非实习单位人员进入实习单位,不把实习单位财产带出实习单位。
5. 如实习单位有厂车的,原则上乘坐厂车,不乘坐无牌照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
6. 遇到问题和矛盾,应及时与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指导师傅取得联系,不与实习单位领导、员工发生冲突。
7. 下班后及放假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公民职责。注意自身安全,努力克制自我,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 与实习单位指导师傅和相关领导保持联系,如有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动,必须事前通知他们。
9. 学生因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应自觉接受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对违纪情节严重的,除按相关制度处理外,实习单位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实习成绩不合格等处理。
三、顶岗实习结束要求
(一)配合学校和实习单位做好实习成绩鉴定工作,撰写顶岗实习报告,提供实习单位相关实习证明,上交《学生顶岗实习手册》等。
(二)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复印件交给班主任。
(三)配合学校做好实习生满意度调查、毕业生满意度调查、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满意度调查,填写相关问卷和调查表。
(四)有不及格课程的,及时、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补考。按学校要求办理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参加毕业活动。
(五)与学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
四、顶岗实习违纪处理
(一)违纪学生处分审批步骤
1.学生违纪后,班主任需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写出书面材料作为佐证。
2.违纪学生本人应针对违纪事实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班主任进行核实,填写《学生违纪调查表》;核实无误后违纪学生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
3.由学校、招生处和学生工作处按违纪处理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工作,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班主任应及时将学生违纪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家长,并做好记录。
(二)违纪学生处分撤销步骤
1.每月填写和上报《违纪学生跟踪调查表》。要求家长随时掌握情况,配合学校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2.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满三个月(不含假期)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填写《申请撤销处分审批表》。
3.由学校、招生处和学生工作处按处理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工作,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附件2: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顶岗实习的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有关处室和学校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教育,重视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一)学校是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直接责任部门。
(二)学校应根据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岗位制定各项具体安全工作规定,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统筹,布置各时期的安全工作,加强与实习单位沟通,齐抓共管,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学校主任为学生顶岗实习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二)完善合同责任制度。学校负责签订学校、顶岗实习学生、实习单位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签订协议后,送学校、招生处备案。
(三)建立学生保险制度. 凡是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购买实习责任险。
(四)强化预防意识。学校应当制订相应的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安排,因事离开实习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销假,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请假、超假不归的学生,将按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三、学生顶岗实习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教育和管理,明确自己既是学生又是职工的双重身份,必须承担实习单位职工的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配合实习单位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和指导。
(三)要求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境,担负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若在实习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学生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四)出现如下事件、事故,学生个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1.违反厂纪、厂规、校规、校纪的人身安全事故;
2.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出现的安全事故;
3.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4.顶岗实习下班后,放假等时间发生的事故;
5.隐瞒去向,导致班主任无法联系。
四、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赶赴事故现场。出现严重事故时,有关学校、职能处室和学生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地,抢救学生,做好调查取证和协调工作。
(二)成立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的决策和处理工作。
(三)及时上报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上报安全事故并通知学生家长。
(四)与实习单位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积极与实习单位、家长协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善后事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信息渠道要畅通。各实习班班主任要定期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加强与各实习单位的沟通,建立顺畅的安全管理网络,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责任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控制事态扩大,一旦发现有伤害事故或突发事件的苗头,须及时向系学工处、招生处报告。杜绝隐情不报,截留信息的现象发生。
(二)协调配合要默契。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方须无条件迅速配合,把保护学生作为第一任务,不容许推诿、拖拉、扯皮。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因工作延误、失职、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而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3:
为了确保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期间的交通、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外顶岗实习的教学秩序,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事件的危害,根据我校顶岗实习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成立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一)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组员:招生处成员、教务处和学工处成员、顶岗实习单位人事负责人
(二)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职责
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组织指挥实习学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安全、坠落、社会不法分子绑架侮辱学生、疫病等预防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实习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
在实习地点,实习学生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实习单位需负责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警(120、119、110、112)、紧急救助、协调运输车辆等具体工作。在现场的学生和实习单位人员需要立刻通知校方,在接到消息后,实习点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立即赶赴实习单位或发生事故的地方,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实习点负责人任总指挥,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为成员。
实习学生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后,立刻启动现场指挥,由总指挥负责与实习单位的协调,并立即通知学校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现场实习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家长。
三、岗前教育与管理
(一)实习开始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实习期间相关规定和在生产、生活、交通、饮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在思想上形成比较系统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学校实习点负责人及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三)学校实习点负责人及实习指导教师需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上报,坚决制止,不向外扩散,把工作做在事态前面,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预案的启动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本预案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一、二、三、四级。
(一)四级预案启动由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启动。
1.发生实习学生违反实习要求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情况,未造成后果者,启动四级预案。
2.处置程序
⑴由相关实习点负责人直接与学生所在实习单位负责人联络协调,查清缘由,现场处理,做好相关记录;
⑵相关实习点负责人应做好事后协调和教育工作。
(二)三级预案的启动由实习点负责人启动。
1.发生学生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争吵、打架等纠纷,造成对立事态,启动三级预案。
2.处置程序
⑴由实习单位协助及时制止纠纷;
⑵如发生人身伤害,实习单位协助及时进行治疗;
⑶相关实习点负责人及时到实习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对给实习单位造的生产影响表示道歉,对学生进行深刻教育;
⑷如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受伤,相关实习点负责人负责解决治疗并做好善后工作;
⑸如学生是造成纠纷的主要责任人,相关实习点负责人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⑹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存档。
(三)二级预案由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决策启动
1.学生实习期间在岗位、交通、用电、生活等方面发生安全事故,受到轻度伤害,启动二级预案。
2.处置程序
⑴由实习单位第一时间协助救治,尽可能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⑵相关实习点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负责解决学生治疗和思想安抚工作;
⑶相关实习点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及时将事件具体情况汇报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以便妥善处理;
⑷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存档。
(四)一级预案由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启动
1.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严重人身受伤事件,启动一级预案。
2.处置程序
⑴由实习单位第一时间协助抢救学生;
⑵相关实习点负责人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救治学生,了解详细情况并做好记录;
⑶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处理方案;并及时到现场处理,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五、调查与责任追究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实习点负责人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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